一、现阶段球员转会问题及案例
2014年1月6日,中超青岛中能俱乐部球员刘健因在转会广州恒大俱乐部过程中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发生纠纷,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焦点在于刘健是否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签订了延长至2017年1月1日的工作合同,以及该工作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2014年4月11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定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可以自由转会至广州恒大俱乐部,但案件并未及时公布方式。 细节。 一时之间,中国足球圈盛行的“阴阳合同”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2014年8月14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青岛中能俱乐部作出纪律处分,原因是青岛中能俱乐部在本案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扰乱中国足协球员注册转会和仲裁工作秩序,违反《中国足协纪律》。足协纪律守则”。 2014年9月16日,中国足协发布《关于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工作合同纠纷的通知》,“合同丑闻”就此了结。
上述案例表明,对转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认识不清、转会相关制度缺失,给中国体育在走向产业化的过程中造成了诸多不应有的障碍。 即便是专业程度和公众关注度更高的足球和篮球也是如此,更不用说其他运动项目了。 可见,明确现行法律体系下职业运动员转会的基本法律关系和行为本质,为未来转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找到方向,是促进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行业。
2. 运动员转会协议介绍
(一)传输系统简介
转会是指球员从一个俱乐部转会到另一家具乐部的行为和结果。 通过转会,球员改变了俱乐部和国家足协的注册,从而失去原俱乐部的会员资格或与原俱乐部的雇佣合同终止。 此后,球员可以自由地与新俱乐部签订合同。 《转会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并具有会员协议的运动员可以申请转会,俱乐部根据需要也可以申请体育转会。” 转会费是球队支付给原球队的费用。 目的是从收取转会费的球队中获得与意向球员签约的唯一权利。
综上所述,转会是俱乐部希望引进其他俱乐部的运动员为其效力,并通过设定运动员及其俱乐部三方均可接受的条件,最终获得运动员的独家签约权的法律行为。
(二)转让的法律性质
一、转让标的。 狭义上,一般认为应包括拟转会运动员、转会球员俱乐部和转会球员俱乐部。 这三者是转让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另外,从广义上讲,还有足协这样的组织。 这些人和组织一般构成运动员转学活动的主体。 从法律角度看,运动员转会问题涉及三个相互关联的合同关系,即:转会运动员与转会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 转会俱乐部与转会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 运动员与转会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转会俱乐部与被转会俱乐部、球员之间的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一些较早实行体育职业化制度的国家的法律来看,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也被视为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所以原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原俱乐部与转会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的核心是转让某一球员的独家签约权。 内容主要是公民权利和义务。 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该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转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会申请人和转会申请者的转会请求必须向中国足协提出,不得由第三方提交,否则无效。 因此,运动员转会获批后,只需向足协登记或备案即可。 但足协采取了强有力的行政干预,这将对足球运动的发展和市场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转让标的。 目前,很多人把转会称为球员的“买卖”,潜意识里将转会视为运动员所有权的转让。 转让行为应与索赔相关。 债务,作为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支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转会的核心是球员在俱乐部之间的独家签约权的转让。 转会的法律后果是转会俱乐部获得与拟转会球员的独家签约权,转会俱乐部获得相应的对价。 总之,双方都获得了对某些支付行为主张权利,因此该支付行为应当成为转让的标的。
(三)运动员转会的特殊法律限制
在职业足球领域,运动员为了提高职业能力、增加收入,会在不同俱乐部之间流动。 俱乐部将继续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买卖运动员。 因此,运动员转会已经成为常态,无论是国际足联的规则,还是各个国家足协的规则,都对运动员的转会有特殊的限制。
(一)转会窗口
转会窗口,也称为转会截止日期,是指职业体育联赛赛季期间俱乐部之间为运动员交易而设定的具体日期。 运动员只能在转会窗口内转会。 一旦转会窗口关闭,除非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否则运动员不能转会,俱乐部也不允许交易运动员。
(二)报名运动员人数有特殊要求的
首先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俱乐部注册运动员人数有明确的上限。 例如,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每赛季的注册人数限制为25名球员。 其次,职业运动员可以注册的俱乐部数量有限制。 三是运动员人数的国籍限制,即对俱乐部引进的运动员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的国籍有限制(国籍条款)。 为了保持国家队的纯洁性,防止外籍运动员大量涌入,FLFA制定了“6+5”规则,即比赛首发阵容中国内运动员人数至少为6人,外援人数上限为5人。
(3) 转移补偿
运动员转会时,一般须向原俱乐部缴纳转会费,包括注册费、训练费或预训练费、根据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提前解约的补偿,或单方后的补偿或其他相关方解除合同。 补偿等
显然,上述规定限制性很大,对运动员的人身自由,包括合同自由、行动自由和工作自由,以及俱乐部自由招收运动员的自由,影响很大。 但由于这些限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足球运动的健康平稳运行,足球转会将接受并遵守这些限制性规定。
(四)我国当前足球产业转会协议的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球员转会过程中,球员所在转会俱乐部与转会俱乐部之间必须签订转会合同。 由此可见,在我国,任何足球运动员转会交易的成功都必须建立在有效的转会协议的基础上。 这是行业协会出于行业秩序的考虑,对转让协议当事人提出的强制性要求。 这些义务不以俱乐部同意为条件,也不能通过俱乐部之间的协议解除。 因此,转会协议是中国足球球员转会行为完成的充分条件。
同时中国足球协会注册,转会协议也是中国足球球员转会行为完成的必要条件。 转会协议是对球员转会行为的确认,是保护转会各方利益的法律依据。 这是转移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 在职业足球兴起不久的我国,转会协议具有显着的地位。 因为在我国转会制度尚不健全、转会市场不够规范的背景下,转会协议将成为解决各种转会纠纷的最佳武器。 与发展了百年的世界足球转会制度相比,我国的球员转会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在具体的转会操作中引发了不少争议,给各方利益造成损失。 就纠纷而言,由于协议双方一般都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有法律依据的转让协议就成为解决纠纷最必要的依据。 参与转让的各利益相关者可以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分担责任,这对于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具有积极作用。
三、涉外足球转会纠纷案例分析
(一)土耳其布尔萨体育俱乐部 vs 法国南锡足球俱乐部
本案是关于2011-2012赛季前塞内加尔球员阿尔弗雷德·恩迪亚耶('Diaye)从法国南锡足球俱乐部转会至土耳其布尔萨体育足球俱乐部的争议。 转会费为210万欧元。 。 本案是一起如何解释合同条款的典型案例。
双方的转会协议中有一项附加条款:如果布尔萨体育俱乐部参加欧罗巴联赛(UEFA ,UE-)并且球员完成了一定场数,那么就需要转会至南锡。俱乐部需支付额外费用。 争议条款原文如下:“除了主要转会费外,还将支付以下奖金:‘如果布尔萨体育参加欧罗巴联赛,并且球员在本赛季至少参加20(二十)场正式比赛,则 足球俱乐部应根据第 5 条规定的(转会)模式支付 0.00 欧元。”
在本次纠纷中,仲裁庭需要考虑两个问题:(1)什么是欧联杯比赛? (2)争议条款中的附加费是球员在哪个赛季出场20次才触发的?
仲裁庭从欧洲足球联合会(UEFA)的规定入手,指出《欧洲足联欧洲联赛规则》第 1 条和第 7 条似乎与欧洲联赛比赛范围有关。 矛盾的。 《条例》第一条对欧联杯比赛的定义中,欧联杯比赛应包括预选赛阶段和附加赛阶段。 吊诡的是,在第7条中,欧罗巴联赛的范围只包括附加赛和随后的比赛。 仲裁庭必须最终解释合同条款。 由于欧足联和国际足联的规定均未涉及如何解释合同,因此仲裁庭在本案中适用法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法国民法典》规定,当协议的字面意思与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以共同意思表示为准。 正因为如此,仲裁庭必须深入挖掘合同条款背后的含义,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这意味着CAS仲裁庭可以通过审查电子邮件、听取涉及转让纠纷的人的证词等方式。 在本案中,仲裁庭认为,导致南希要求比布尔萨愿意支付的转会费更高的情况是,当布尔萨晋级到可以获得额外比赛奖金的欧洲联盟杯比赛阶段时(即小组赛阶段) )比赛阶段),额外的比赛奖金将成为布尔萨俱乐部需要向南锡俱乐部支付的额外费用,但前提是球员在资格赛期间为布尔萨俱乐部完成相应的20年征战欧联杯。 游戏。
本案中,当双方得知布尔萨俱乐部有参加欧联杯的资格时,南锡俱乐部就已经开始索要费用了。 不过,由于恩迪亚耶的20场比赛是在布尔萨出线后完成的,仲裁庭认为该球员未能为球队晋级做出贡献。 而且,仲裁庭认为布尔萨未能晋级小组赛是因为在预选赛中被淘汰,而双方的协议是布尔萨晋级小组赛后才支付相应费用。 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庭裁定,基于双方协议,转让协议中的附加费用条款不会被触发。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解释案例。 CAS仲裁庭深入挖掘了合同条款文本背后的含义,做出了正确的判断。
(二)莫斯科火车头足球俱乐部诉俄罗斯FUR、尼卡足球俱乐部案
第二起案件是2005年俄罗斯球员丹尼斯·格卢沙科夫(Denis )从俄罗斯尼卡足球俱乐部()转会到俄罗斯莫斯科火车头足球俱乐部()的纠纷。两家具乐部除了转会费外,还包括二次转会转让协议中的福利条款和奖金条款。 当球员为莫斯科火车头队参加俄罗斯足球冠军联赛五场比赛时,奖金条款将被触发。 相关条款原文如下:“……2、莫斯科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承诺,莫斯科火车头足球俱乐部将球员德布·格鲁沙科夫转会至其他俱乐部时,将收到款项的15%支付给尼卡足球俱乐部。 3.如果球员代表莫斯科火车头参加5场俄罗斯足球冠军联赛正式比赛,莫斯科火车头应按照付款当日的汇率向尼卡足球俱乐部支付等值美元的卢比。
该案已提交给CAS,尼卡声称“二次转会份额”条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球员必须永久转会至第三方俱乐部; (2)莫斯科火车头必须从中收取转会费。 另一方面,莫斯科火车头则认为永久转会是唯一需要满足的条件。
因此,这是仲裁庭必须解释合同条款的又一案例。 在本案中,合同的管辖法律是俄罗斯法律。 根据俄罗斯法律:如果合同的字面含义不明确,仲裁庭必须找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图。 为此,仲裁庭可以通过审查通讯记录,以及当事人在足球领域的行为和做法来做出判断。 本案中,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未保证球员第二次转会时会产生转会费。 第二次转会分割并不是既定的,该条款更多的是关于风险分担,因为球员可能受伤,无法成功,俱乐部可能无法从转会中受益。 仲裁庭听取了莫斯科火车头前主席和球员本人的证词,了解到莫斯科火车头与SKA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同时,俄罗斯足协对球员在一个赛季内可以租借到一个俱乐部有规定。 数量有限。 当时莫斯科火车头已经向SKA俱乐部租借了两名球员,而SKA俱乐部已经达到了球员租借的最大数量。 因此,两家具乐部实际上是将球员租借伪装成球员转会。
在根据瑞士法律审查俱乐部的行为后,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此类贷款会产生两个后果。 首先,对SKA俱乐部的“转让”无效,本次“转让”没有触发第二次转让股份条款; 其次,随后莫斯科火车头俱乐部向莫斯科斯巴达克俱乐部的转会引发了争议条款中二次分享的约定,尼卡有权以股份形式获得转会费的15%。
4。结论
综上所述,多克特律师事务所企业业务团队认为,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今天,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应该走同样的道路,从而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激发主体积极性,构建治理体系。 然而,当前中国体育产业化进程距离上述理想目标还相去甚远。 转让问题只是反映相关制度缺陷的冰山一角。 对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转会行为性质的认识不清,以及对转会相关管理规定缺乏反思,导致转会自由成为一面镜子,影响体育竞技水平停滞不前,依靠比赛表演作为观看内容的体育服务业很难繁荣。 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取决于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良好有效的解释。 其次,需要对我国体育法律体系进行整体改革,转化为现实的治理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体育法律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运动员和法律界人士共同努力,不断完善。
本文标签: [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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