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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报考)条件及条件

各级裁判员认证(申请)条件: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使用本赛事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一级足球裁判,并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中国公民。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担任本赛事三级裁判员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并正确运用本赛事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通过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一级足球裁判一级足球裁判,担任二级裁判员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并准确运用本省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这个事件。 经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 国家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水平的裁判理论和裁判全国体育比赛的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裁判本赛事的裁判工作; 担任本次赛事一级裁判员满期具有一定年限,经全国单项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扩展信息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水平认证考核的内容为:竞赛规则、裁判方法、现场裁判考核和职业道德检查。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额外参加英语或者该运动项目国际工作语言的考试,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根据各类体育赛事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以增加专门的体能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水平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对裁判员技术水平进行认证。 裁判员因工作变动,可持注册证、裁判员证到所在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的,须报全国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根据符合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本项目及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员工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个体体育协会不具备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不得对相应级别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六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统一制作并颁发本赛事各技术级别的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水平认证不收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体育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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