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宁体育公司)经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苏宁体育公司)授权获得2019年中超联赛节目包括全部240场比赛和开幕式。 所有联赛官方活动的独家网络视频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IPTV和其他新媒体。
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昆明广播电视台)作为“昆明广播数字电视”的运营商和运营商,擅自向社会公众提供2019年中超联赛《2019年中超联赛-第六届》本轮——广州恒大“大淘宝VS山东鲁能泰山”比赛点播服务损害了苏宁体育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健康的竞争环境直播苏宁对力帆足球比赛,构成不正当竞争,给苏宁体育造成损失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昆明广播电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授权苏宁体育公司享有涉案赛事节目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权利,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 昆明市广播电视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涉案平台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取涉案作品。 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该行为侵犯了苏宁体育对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致。 侵权事实以同样的形式表述。 这两种法律关系是竞争关系。 鉴于涉嫌侵权的事实,在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中已作出。 判断苏宁体育公司的权利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复保护。
据此直播苏宁对力帆足球比赛,一审法院判令昆明广播电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宁体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979元。
昆明广播电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苏宁体育公司的全部一审判决。 主要原因包括:
涉案体育赛事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苏宁体育不享有通过互联网传播该作品信息的权利;
本案被移回的节目并非苏宁体育享有权利的作品或视频制品,而是央视五套的电视节目。苏宁体育无权向昆明广播电视公司就该电视节目主张权利。中央电视台5套节目;
本案纠纷是由央视五档节目审查引起的,时移审查应在转播权的控制范围内。 昆明广播电视公司并未侵犯苏宁体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调查处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事件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苏宁体育享有通过互联网传播本次赛事所涉及赛事节目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 涉案昆明广播电视公司网络电视平台提供涉案事件在线点播服务,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事件的视频。 该行为侵犯了苏宁体育公司对涉案赛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昆明广播电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一、涉案体育赛事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被他人使用的智力成果。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再现。” 可见,有独创性是一部作品的构成要素。
本案中,虽然涉案赛事属于竞技赛事,选手在比赛过程中无法做出原创选择,但涉案赛事需要通过多台录像设备从不同位置进行拍摄,导演和团队选择各自拍摄的画面。相机。 材料,并拾取体育场声音信号,最终形成视频。 制作过程在镜头拍摄、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等方面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化选择,具有原创性。 同时,该视频可以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因此涉案事件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苏宁体育公司是否有权在涉案视频网络上传播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原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获取涉及版权的权利的合同。 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昆明广播电视公司提起上诉,称涉案视频为央视电视节目,苏宁体育对涉案视频不享有任何权利。 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苏宁体育本案主张的客体是涉案公共信号视频,而体奥公司是该公共信号视频的制作者,对涉案赛事节目的镜头拥有权利。 苏宁体育公司和中央电视台演播室在收到上述公共信号视频的基础上各自添加解说词,形成各自的播出版本,但这并不影响体奥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及后续节目的影像权利。授权。 效力。
因此,根据苏宁体育公司提交的层层授权文件以及体奥公司出具的《权利确认书》,在昆明广电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苏宁体育公司有权通过互联网传播涉案活动节目信息。 ,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
三、昆明广播电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他们个人的选择。 涉案公证显示,涉案网络电视平台为涉案事件提供在线点播服务,允许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事件的视频。 该行为侵犯了苏宁体育对涉案赛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确的。
针对昆明广播电视公司主张时移审查属于转播权范围、昆明广播电视公司未侵犯苏宁体育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法院认为直播苏宁对力帆足球比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以有线传输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输符号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声音和图像;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两种权利最大的区别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体现的“互动性”,即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任何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而广播权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公众不能自由选择工作。
本案中,昆明广播电视公司虽然声称涉案被诉行为被移回了过去,但根据公证侵权证明中显示的操作步骤,他们点击了“爱点卫视”、“体育赛事”、 《2019中超联赛》和《第15集》依次播出。 播放涉案事件,上述涉案行为属于点播的特点。 同时,即使上述被诉行为是昆明广电公司提供的时移收视,其用户仍可以在“昆明广电网络数字电视”平台上选择的时间收看当时的电视节目。一定期限内的时间段,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的法律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涉及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范围。
本案中,法院认定昆明广播电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苏宁体育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含义
体育赛事节目到底属于作品还是视频制品,学界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应当从画面内容的选择、光线的明暗、角度和色度、镜头的切换、画面的剪辑等方面综合判断体育赛事节目的原创性。
虽然体育赛事本身是一项竞技活动,但队员在比赛过程中无法做出原创的选择。 但如果体育赛事节目需要通过多个录像设备从不同的机位进行拍摄,则导演和团队会选择每个摄像机拍摄的视频片段。 图片素材,并拾取球场声音信号最终形成视频,制作过程在机位拍摄、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等方面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化选择,具有原创性。 同时,视频可以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因此具有上述特征的体育赛事节目就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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