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体能测试方法
为规范裁判员体能测试活动,适应各级各类比赛裁判员体能要求,保证裁判员比赛执行质量。 根据《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裁判组织管理规定》和《国际足联裁判员体能测试方法》,中国足协(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特制定裁判员体能测试方法。
1、测试方法
中国足协裁判员体能测试的形式、项目、测试要求和分级表现标准按照《国际足联裁判员体能测试方法》文件执行。 下面提到的具体项目名称、标准等均参考本文件内容。
2. 测试类别
(一)季前裁判资格考试
裁判员必须在各级季前比赛训练课程中按照中国足协制定的考试方法和相应级别标准进行体能测试,方可取得担任相应级别比赛裁判的资格。
一、适用范围
男子和女子十一人制足球成人比赛的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以及成人五人制足球和沙滩足球联赛的裁判员。
2. 补充检测事项
未按要求参加或者体能测试不合格的裁判员裁判 足球,暂不具有当年相应类别、级别比赛的裁判资格。 中国足协可以选择在不少于4周后组织补充测试。 参加补充考试并通过的裁判员,将有资格参加当年相应类别、级别的比赛。 补考仍未通过者,不得担任当年裁判员资格。 原则上,连续两年体测和补测未通过的,将永久丧失担任中国足协成人联赛裁判资格。
(二)季中裁判员资格考试
中国足协可以根据情况,在赛季中期训练和总结会上组织相应级别裁判员的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合格者,将有资格继续担任当年相应级别比赛的裁判工作。
一、适用范围
同赛季前进行裁判员资格考试。
2. 补充检测事项
未按要求参加或者体能测试不合格的裁判员,暂不具有当年相应类别、级别比赛的裁判资格。 中国足协可以选择在不少于4周后组织补充测试。 参加补充考试并通过的裁判员裁判 足球,将有资格参加当年相应类别、级别的比赛。 仍不及格的,将被取消当年剩余比赛的裁判资格。
(三)国家级裁判员培训课程考核准备
准备国家级(或类似)训练班体能测试。 通过考试的学生将有资格担任全国U系列比赛的裁判。
一、适用范围
准备国家级(或类似性质)培训课程来评估学生。
2. 补充检测事项
对于未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试或者体能测试不合格的裁判员,中国足协可以在不少于4周后选择性地组织补充测试。 参加补充考试并通过的裁判员将有资格担任全国U系列比赛的裁判员。 仍不及格的,须重新参加随后几年的国家级(或类似性质)预科培训班,取得相应的裁判员资格。
(4) 阶段性测试
旨在督促裁判员采取正确、全面的体能训练方法,全年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可适用于各级各类裁判员,并可在各级各类比赛赛区或训练活动中进行。 不作为裁判员资格考核的标准。
测试形式可采用《国际足联裁判体能测试方法》认可的各种可选测试形式。 组织检测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医疗措施。
三、测试标准
(一)中超、中甲、中乙裁判员及女子成年比赛裁判员。
1、测试形式:《国际足联裁判体能测试方法》——裁判体能测试(反复冲刺能力测试和间歇跑测试)。
2、检测标准:男子国际及最高级别联赛裁判标准,女子国际及最高级别联赛裁判标准。
(二)中超、中甲、中乙助理裁判员和女子成人比赛助理裁判员。
1、测试形式:《国际足联裁判体能测试方法》——助理裁判体能测试(变向能力测试、反复冲刺能力测试和间歇跑测试)。
2、检测标准:男子国际及最高级别联赛助理裁判标准,女子国际及最高级别联赛助理裁判标准。
(三)男女预科国家级裁判生考核。
1、测试形式:《国际足联裁判体能测试方法》——裁判体能测试(反复冲刺能力测试和间歇跑测试)。
2、测试标准:男子二级裁判标准、女子二级裁判标准。
(4) 五人制足球和沙滩足球裁判员。
1、测试形式:《国际足联裁判员体能测试方法》——五人制足球和沙滩足球裁判员体能测试(速度测试、变向能力测试和助理裁判间歇耐力测试)。
2、测试标准:国际五人制足球和沙滩足球最高级别联赛裁判标准。
(五)其他检验标准另行制定。
对于上述所有测试,从测试开始前到所有测试活动结束后裁判 足球,体能测试现场必须有装备齐全的救护车和合格的医务人员(必须包括救生设备),否则体能测试不允许进行活动。
4、测试组织
体能测试必须由主办协会指定或者认可的体能教练组织。 检测必须在主办协会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5. 安全指南
体能测试主办协会或指导员综合考虑参加测试者的个人健康原因、救护车和医疗保障条件、气候环境因素等,确定按照既定计划进行体能测试。对测试人员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或者隐患。 根据要求,经主办协会批准,可以取消、暂停、推迟所有体能测试,或者暂停、推迟任何参加测试人员的体能测试。
6.其他
本规定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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